案例简介:租房没签合同闹纠纷
2016年4月,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50元,住一个月交一个月租金,未约定租赁期限,电费由租户负担,用水免费。2016年4月20日,李某向张某交纳两个月(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租金300元及押金100元。后李某又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8月20日、10月20日交纳租金并结算电费,房租交至2016年12月20日。后双方产生纠纷,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腾空房屋,张某要求李某12月份房租到期后搬走,李某未搬,2016年12月20日后,李某向张某交纳房租,张某未收取。李某主张张某要求其搬家的理由虚假,因李某不同意搬家,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断电以及不让其继续居住。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李某要求继续履行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按照每月150元租金及每度电1元的标准交纳房租和电费,而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故李某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李某要求张某恢复租赁房屋的正常供电并撤除电表上非上述房屋的供电线路,没有履行基础,法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签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某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本案中,张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某随时解除合同。张某称其于2016年10月底就通知李某另行解决住处,到2016年12月20日期限届满则租赁关系终止,李某亦自认张某在2016年11月份即通知其搬走,在2016年12月20日前十多次让其搬走其未搬,且张某拒绝收取2016年12月20日后的租金,可见张某已经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某搬家,即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已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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