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东拒不提供产权证明
2010年4月1日,董某作为甲方将其承租的商铺中550平方米的面积转租给王某(乙方),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董某于合同签订后向王某交付了涉案房屋。王某对涉案房屋装修后开办了咖啡厅,该咖啡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开始营业。2011年6月13日,董某以王某拖欠租金未付为由,向王某发出《腾退房屋的通知函》。2011年6月17日,董某强行将涉案房屋收回。
庭审中,王某主张由于董某一直未提供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使其不能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致使其无法经营,董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在此情况下,拒绝继续向董某缴纳2011年2月15日之后的租金未构成违约,董某强行收回房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王某、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董某依约向王某交付了租赁房屋,王某利用该房屋经营咖啡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董某在王某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有义务向王某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与董某未能全面提供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有关。由于双方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途,故董某未能提供相关文件,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在多次与董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拒绝继续缴纳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董某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强行收回租赁房屋,董某的上述行为于法无据,本院对董某予以训诫。现双方租赁合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王某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董某亦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因董某违约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董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能拒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出租人董某不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导致王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而不能正常经营。承租人王某无法达到使用租赁房屋进行商业用途的合同目的,董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王某有权向出租人董某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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