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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解除合同情况该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定作人在完工前要求解除合同

2011年6月30日,朴某向被告吴朴定作丰泽区盛世融城6号楼及丰泽区明鑫花苑1#B的室内门窗及推拉门等,双方约定门窗等的主材为“德国原装进口瑞好60系列、70系列等,五金配件为德国格屋,合同价款分别为159691.51元和13090.58元,合计为172782.09元,双方还确定了具体的窗型、尺寸、数量等。2012年8、9月份,诉争盛世融城第6号楼外墙玻璃窗的固定外框全部安装完毕,窗户设计需安装固定玻璃的部分,90%已安装完毕,但所有的活动窗均未安装;室内部分的门和窗均没有安装,合同签订后,朴某告已支付被告吴朴定作款166951元(其中6545元系定作明鑫花苑门窗的订金)。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解除朴某与吴朴于2011年6月30日订立的丰泽区明鑫花苑1#B房屋及盛世融城6号楼房屋的门窗承揽合同;

二、被告吴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朴某预付款166951元;

三、驳回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对方损失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没有出现以上任何情况,所以当事人没有根本违约,所以无权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即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购买材料、加工并安装完毕才视为完成及交付定作成果,而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被告吴朴仅完成并交付部分工作成果,所以原告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吴朴应返还两原告预付款160406元,但鉴于被告吴朴已完成部分工作成果,两原告解除合同给被告吴朴造成了损失,两原告应赔偿被告吴朴的实际损失。

以上就是遇到定作人解除合同情况该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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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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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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