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被房管局确认为违法建筑,现被告主张合同无效。
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丁某某受让被告石某的涉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后当日支付首付款,后期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2008年11月8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并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因该房于2006年度被王某某拆除并重建,被房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导致于2008年10月18日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以及抵押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裁判结果:依据区分原则,确认为违法建筑只能产生物权不变动的效果,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区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成立、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办理物权登记,仅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对于案涉房屋未过户就否认其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无效情形,应为有效。
律师说法:合同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管局确认房屋为违法建筑后是否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是指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实施。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而合同债权行为表现为一种合同当事人的负担行为,即当事人需要负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一个完整的交易中,需要产生两种行为的意思表示,第一双方口头或书面签订合同,双方对对方产生一种负担行为,从而明确双方需要承担何种义务。第二双方通过交付或变更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这时双方产生的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即双方通过物权变动,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一前一后的承继关系,物权行为无法影响债权行为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债权行为的产生。原告有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负有将房屋变更登记并交付的义务。后因被告房屋被房管局确认为违法建筑,从而限制了房屋的买卖,这使得双方的物权变动行为无法实现,被告应当承担前者债权行为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影响前者债权行为的效力。
以上就是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是否影响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