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常见合同纠纷  >  房屋买卖(转让)合同  >  请求出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出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1271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简介:受让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合法占有房屋,现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1年6月28日,陈某某将其所有房屋出卖给刁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120000元及付款方式,并约定乙方于2001年11月1日双方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刁某某入住涉案房屋,并陆续支付陈某某120000元,陈某某均出具收条表示收到款项。后陈某某未与刁某某办理系争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2012年11月,刁某某以其时常催促陈某某进行交易过户,但陈某某均进行推脱,不愿意进行过户交易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索引:(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28号)

裁判结果:请求房屋过户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于2001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刁某某在原审中提出要求陈某某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而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回复圆满状态,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说法: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刁某某请求陈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中关于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至今仍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对于该项请求权的认定一直存在两种说法,一是该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该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性质,基于物权请求权的原理,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赞同第二个观点。本案中,原告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在房屋交付给原告时,已经将房屋转移给原告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律上合法的占有应当予以保护,加之占有是所有权权能之一,因此原告实质上已经对房屋享有物权。此时请求被告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依据物权请求权的属性来看,原告依约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就是请求出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房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不要轻信开发商的花言巧语,在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要保留好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转让协议注意事项等法律知识介绍,提供商铺转让、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