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因特殊原因,原告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解除合同的损失。
2004年4月21日,原告孟某与被告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约定了旅行社为孟某及其余5人提供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的费用。同时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机票不得签转、退换、更改。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付了6人的全部费用。同月24日,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退还全款。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同月28日,原告传真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团,旅行社以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后孟某未参团旅游产生纠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裁判结果: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当自负。
旅行社在双方解除合同的具体后果上存在争议,又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没有向他人转让上诉人预定的机票和房间,并无不当。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在解除合同中发生损害扩大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除了法定解除以外,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才能解除合同。同时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存在争议,虽然原告单方以传真方式告知被告解除合同,但未经被告同意,达不到解除的效果。因此,原告主张的旅游合同已解除不符合事实。而旅行社将机票与酒店均已订好,但因原告并未前去,这意味着,旅行社对于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原告放弃了其自身的权利,从而使得合同已过履行期限,那么因原告放弃自身权利而导致原告的利益损害范围扩大的,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而且旅行社已就原告未出行的行为已经提出补救措施,但原告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就是一方欲解除合同而不作为使自身利益受损,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