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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 能否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

此文章帮助了230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加工承揽

2011年10月,杨某乙承建杨某甲的房屋建造,按150元/m2计算劳务报酬,杨某乙又将该栋房屋的木工活交给王某承做,按50元/m2的标准支付工资。房屋完工后杨某甲向杨某乙支付了该栋房屋全部的工资款包括第8层顶楼瓦盖的工资,且该第8层瓦盖的工资是按其他楼层同样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结算。但杨某乙在前期支付了王某1-7层的木工工资,对第8层顶楼瓦盖的工资7950元却拒不支付。经三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故王某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甲、杨某乙连带支付王某工资款8750元。

法院判决: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杨某乙将承建的房屋的木工活交由王某来完成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王某承做杨某乙承包房屋的木工活,其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杨某乙应当支付王某的木工工资8750元。因杨某甲已经按照其与杨某乙的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工资款,故王某要求杨某甲、杨某乙连带支付其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本案中,杨某甲与杨某乙建立的房屋建造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杨某乙将其承揽的房屋建造中的木工工作交由王某完成,木工工作是房屋建造的辅助部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杨某乙有权将该辅助工作转让,但应对第三人王某完成的木工工作成果向定作人杨某甲负责。杨某乙与王某之间建立了新的承揽合同关系,王某已按照约定完成木工工作,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杨某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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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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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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