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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内容变更 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主合同内容变更,担保责任能否免除引发纠纷

2013年8月,任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厂房建设,月利率0.96%,借期两年,黄某用自己所有的一套单价独院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2014年8月,任某借新还旧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及担保责任沿用原来的借款合同,黄某不知情。贷款到期后,任某未偿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贷款100万元及利息,黄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套单家独院作价为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判决:黄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变更,黄某并不知情,因此黄某的担保责任免除。黄某的担保责任为2013年8月任某所贷的100万元及利息,这些款项已经在2014年8月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故黄某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况且,任某借新还旧无疑加重了黄某对担保风险的认识,黄某对任某借新还旧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黄某的担保责任免除。

律师分析:主合同变更担保人不知情,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是担保的法定方式之一。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相似。借款关系双方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是担保人判断担保风险考虑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抵押担保而言,主债务双方在以资产投资为贷款用途而设定担保后,又以借新还旧的事实用途发放并收回贷款,会改变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对担保人不公平。任某2014年8月借新还旧的贷款无疑加重了黄某的担保风险,黄某不知道也未同意,黄某的担保责任在任某偿还了2013年8月贷款100万元后自动免除。因此,黄某不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免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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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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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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