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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图纸不合理 产品不合格责任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386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加工图纸不合理

2014年王某向某公司定购了两台中心柱,并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规定验收标准为如出现与图纸不符,责任完全由供方负责。王某向某公司提供了钢中心柱制造图纸,某公司把钢中心柱完成制造后交于王某,王某及时向某公司付清货款。王某把钢中心柱海运到白罗斯施工工地,钢中心柱一使用就出现了变形,经白俄罗斯专家检测,钢中心柱的尺寸与图纸标注的尺寸合理偏差要求不符,出现了严重偏差,该钢中心柱已经不能再使用。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司赔偿王某因产品不合格造成的陆运损失3万元及其他损失;要求某公司退赔。 某公司辩称,中心柱质量不达标是由于王某提供的图纸中的焊接工艺无法控制焊接变形量、无法保证焊接精度。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公司认可其制作的钢中心柱存在10毫米的误差,但辩称导致钢中心柱误差的原因是王某提供的图纸中的焊接工艺不能保证焊接精度。如本案某公司发现王某提供的图纸要求不合理,焊接工艺无法保证焊接精度,就应当向王某提出,限期作出修改。如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应当停止工作,并且通知王某,王某应当赔偿某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而本案某公司在接收王某提供的图纸后,始终没有明确提出图纸焊接工艺不合理,也从没有要求王某修改图纸,直至焊接完成后才发现图纸不合理,故某公司不能交付合格的定作物应视为是由于其自身尚不具备加工制作钢中心柱的技术能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某公司应当赔偿。

律师说法:产品不合格责任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公司制造的中心柱质量不合格属于违约行为,即便王某提供的图纸不合理,某公司在发现王某提供的图纸焊接工艺无法保证焊接精度时应当停止工作,及时通知王某,但某公司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明确提出图纸焊接工艺不合理,最终也不能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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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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