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导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应担承担连带责任?法邦网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与钟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登记离婚。王某以临时周转为由在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先后三次从何某处借到款项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写下借条字据。后何某多次催促王某还款无果。无奈之下,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并以该借款是王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钟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某则以该借款是王某个人用于吸毒和赌博等违法行为所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作答辩,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钟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与何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王某向何某借款后,经何某追索,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另外,本案中王某所负债务均系发生在其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王某的吸毒行为与其向原告何某借款6万元有必然的联系,故本案中王某所负债务均应属于其与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均应由两人共同清偿。故此,判决王某三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钟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王晓荣所负债务均系发生在其与被告钟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钟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的借款完全用于个人吸毒等违法行为,故此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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