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纠纷案例  >  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财物丢失由谁负责

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财物丢失由谁负责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郑某、马某系被雇请的在派出所地段建筑工地的看守人员。肖某将自己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经郑某、马某郑某口头同意停放在新楼前坪里,并付给郑某、马某郑某人民币15元钱费用,此费用已由郑某、马某用作生活费用。但该车的钥匙没有交给郑某、马某保管。此后三天,肖某一般是下午6点将车停放,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将车开走。但第四天早上肖某去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实际是当天早上6点钟左右该车已经被盗,且该车的链子锁和车锁均已剪断。肖某向派出所报案,该所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但至今尚未破案。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马某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肖某经郑某、马某口头同意将车辆停放在郑某、马某看管的工地空坪,并付给郑某、马某郑某15元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肖某未将车辆钥匙交给郑某、马某,也未约定停放期限,事实清楚,双方均予认同。因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从郑某、马某是建筑工地的看守人,并未经营保管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从肖某未将车辆钥匙交给郑某、马某,未完成保管物交付,郑某、马某未实际控制车辆,且此后几天肖某停放和取走车辆均无须经过郑某、马某履行有关寄存和返还手续,肖某自由停取、锁车,并没有将车辆的控制权交于郑某、马某,本案不具备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并未成立,郑某、马某无须承担肖某丢失车辆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郑某、马某虽收取了肖某15元费用,但郑某、马某允许肖某使用其为别人看管的场地停放车辆,且肖某已停放了四天时间,此15元费用可认定是郑某、马某非法收取肖某的停车费。肖某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财物丢失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肖某口头向郑某、马某提出看管车辆的请求,但没有将车辆钥匙交给郑某、马某,也就是说,车辆仍处于肖某的控制、使用、保管范围之内,保管物交付并未完成,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也因此未能建立,故肖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财物丢失由谁负责”的案例简介,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纠纷案例相关范本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案例频道为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及诉讼案例,合同违约金,合同欺诈及诈骗案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案例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