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可否自由约定
2015年10月1日,曲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周某向曲某借款12万元,借期6个月,利率为月利率3%。同日,曲某将借款12万元交付给周某,周某向曲某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曲某多次催要,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曲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曲某主张周某向其借款12万元,并向本院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收条,法院院认定曲某与周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曲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曲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调整。故此,判决:1.周某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偿还原告曲某借款120 000元;2.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曲虹逾期利息(以120 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要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曲某与周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有收条作为证据,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曲某提出的“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只能以120 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可否自由约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应约定在年利率24%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是在偿还期限届满后。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