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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部分偿还,抵充本金还是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59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部分偿还,抵充本金还是利息?

2012年4月3日,为投资需要,张某向杨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杨某多次催要,张某给付借款利息1.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张某承认杨某所述是事实,但张某于2013年7月21日偿还的1.5万元是本金而非利息。现在因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2013年7月21日偿还的1.5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判决:偿还的1.5万元是利息不是本金

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严格履行义务。被告全俊英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已给付的现金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在收款收条上未注明给付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故依法应认定已给付的1.5万元现金为4万元借款的利息。被告应继续支付自2012年4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1.5万元之后的其余借款利息。

律师说法:部分偿还的先抵充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本案中,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因双方约定月息3分的利息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被告已给付的现金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在收款收条上未注明给付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故依法应认定已给付的1.5万元现金为4万元借款的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部分偿还,抵充本金还是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无效。部分偿还的先抵充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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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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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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