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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虚假宣传的商品,是否应当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5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销售虚假宣传的商品,是否应当赔偿

2015年5月9日,刘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某美发公司生产的一抹染发品1盒,价格为26元/盒。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特别加入:含维生素C精华,均衡保湿,让秀发持久拥有八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等用语。刘某使用后认为上述标识、说明、宣传用语与国家审批的产品包装式样及说明等文件不一致,也与产品质量状况不相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连锁超市对其销售的产品不尽审查义务,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锁超市退还刘某购货款26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连锁超市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标注的真实性,故其包装上的宣传用语属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对刘某要求退还货款2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某连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刘某货款26元,并赔偿原告刘某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连锁超市承担。

律师说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刘某在该连锁超市购买染发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包装上的宣传用语属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该标注违反了该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赔偿500元。”连锁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有验明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刘某要求退还货款2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虚假宣传的商品,是否应当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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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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