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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何时付款

此文章帮助了750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何时付款

林某与宋某有生意往来,至2013年3月7日止,宋某欠富豪皮业林某58967元,2013年3月12日又欠林某货款1282元,宋某共欠林某货款60249元。林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判令:宋某支付原告货款60249元。宋某答辩称,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现资金周转困难,近期难以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受让人应当宋某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货款60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律师说法: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收货时支付价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宋某欠原告林某60249元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宋某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应当何时付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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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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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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