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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打收条 定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交定金后打收条

蒋某由于家中有些变故,急需要用钱,就找中间人石某帮忙把房屋给卖掉。在中间人石某的介绍下,吴某有意购买该房,并于2012年5月29日吴某向蒋某交付定金10000元,蒋某给吴某打了一张定金10000元的收条。吴某蒋某没有书面约定房款的具体数额及交付余款的时间。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及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关于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蒋某于2012年5月29日给吴某所打的10000元定金收条,对此双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该定金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关于在吴某蒋某之间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分析和认定:通过证据分析认定,吴某蒋某双方都不能证实谁违约在先的这一事实,但吴某没有交余下房款,蒋某把房子卖了这一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本院只能认定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失去实效性,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蒋某应把定金原数返还给吴某。

律师说法:定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吴某将定金交付给蒋某,蒋某给吴某出具的定金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定金合同的特征,即要式合同、实践合同、限额性(未超过主合同标的20﹪)特征,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根据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明吴某与蒋某哪一方违约在先,因此本案中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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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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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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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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