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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家产又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儿子死后,与儿媳约定好分得自己私有财产,后又反悔

刘某原系李某的小儿媳,第三人雷某系被告李某的大儿子,吴某系刘某与其丈夫雷某某的婚生女,亦即是被告李某的亲孙女。被告李某与丈夫共有一栋位于泸溪县xx镇xx社区的私有房屋。1994年,李某的小儿子雷某某,因车祸去世,后刘某与李某发生家庭财产纠纷,此纠纷经泸溪县达岚镇法律服务所组织调解,双方于1995年3月27日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一、刘某母女现居住的正屋厢房及砖屋配房共两间仍归刘所有,但堂屋及临公路的店面归李某所有……”。协议达成后,刘某与被告李某均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此后,刘某改嫁外出。李某在得知刘某改嫁后,便将刘某母女居住的房屋门锁打开并住进了该房屋。因刘某的娘家与李某家相隔不远,刘某的母亲在得知李某已住进女儿的房屋后便将该情况告诉了刘某,刘某得知情况后表示同意被告李某住在该房屋。2002年10月,第三人雷某在征得被告李某的同意后申请将地号为xx的房屋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同年10月17日,泸溪县房屋登记机关给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15日,第三人雷某向泸溪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拆除旧房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2015年6月19日,泸溪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雷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7月,第三人雷某动工拆除了旧房准备重建,刘某、吴某也就在此时才获知此事。2017年10月24日,刘某、吴某以李某及雷某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判决:驳回诉请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可在转移之前撤销

1、本案中,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及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故刘某与被告李某于1995年3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调解协议》的第一项不是分家析产的条款。被告李某在小儿子雷某某死亡后为了化解与刘某之间的家庭财产矛盾,通过泸溪县达岚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被告李某对其与丈夫共有的房屋进行了处理并与刘某达成了书面的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被告李某与刘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第一项符合赠与合同的规定。刘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赠与合同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因刘某改嫁外出,被告李某遂将赠与房屋收回自住,而刘某在得知受赠房屋已被被告李某占用居住后未表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告李某在赠与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撤销了对刘某的赠与,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刘某与被告李某于1995年3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第一项属于赠与合同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但此后被告李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了赠与,导致该项条款已经失去效力。故对刘某、吴某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第一项合法有效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以上就是赠与出房屋又反悔怎么办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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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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