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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广告收益未归业主所有,业主竟以此拒交物业费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小区内的广告收益未归业主所有,业主竟以此拒交物业费

某物业服务企业为密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系密云小区B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房屋面积88.9平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赵某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9216元。此款经物业服务企业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赵某辩称:电梯间及小区内的广告,属于业主合法收入,应归业主所有,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原告应当支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赵某已经接受了其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约定的标准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服务企业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九千二百一十六元。二、驳回原告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一元,由原告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一百四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某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主张方有证据证明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赵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赵某已经接受了其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约定的标准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因被告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故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以电梯间及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应归业主所有的问题,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而并不能成为原告拒交物业费的借口。

 以上就是关于“小区内的广告收益未归业主所有,业主竟以此拒交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电梯间及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在无合同约定时,应归业主所有。但如果物业未将该收入归入全体业主的,业主并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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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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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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