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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 姐姐不支付租金被妹妹起诉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亲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 姐姐不支付租金被起诉

亲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姐姐在妹妹的房子里不肯搬出,也不愿支付租金,妹妹无奈将姐姐告上法庭。2001年8月,张某将位于新北区孟河镇的一间房子租给姐姐。2012年10月1日,张某因孩子大了,便想将租给姐姐的房子收回来,重新装修后让孩子住。张某将情况告知姐姐后,双方约定租期到去年2月。到了约定时间,张某去收房,姐姐却不肯交房,也不付租金,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经调解,张某同意延期1个月,但到了3月底,姐姐仍拒绝搬出。无奈,去年6月6日,张某将姐姐、姐夫诉至新北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租金、限期搬房。

法院判决:姐姐应支付租金并搬离房屋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姐妹之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姐姐应支付妹妹租赁房屋的租金,并在妹妹要求的情况下搬离住房。最后法院支持妹妹的诉求。

律师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妹妹与姐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妹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解除,姐姐应当支付妹妹房屋租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住房,就算是亲姐妹,也不能违反法律侵害对方权利。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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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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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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