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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

2011年至2014年12月,司某在制造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劳务款为800元。2012年5月前劳务款已结清,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制造公司共拖欠原告劳务款21400元。司某曾于2014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仲裁范围。现司某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

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司某劳务款2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制造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影响事实劳务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司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为被告提供劳务,不影响双方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司某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劳务款。

本院予以确以上就是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在依约接受劳动者的劳务后,应当支付其劳务报酬,而不能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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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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