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工作受伤引发纠纷
2016年5月,陈先生进入展鹏公司工作,入职后,展鹏公司未与陈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帮他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月19日,陈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展鹏公司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家属的陪护费用。出院后,陈先生向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院裁决陈先生自2016年5月与展鹏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展鹏公司不服,诉至官渡区法院请求判决陈先生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展鹏公司和陈先生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阐明了各自观点。展鹏公司认为,陈先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只是临时工,没有与公司形成长期劳动关系,因此只是劳务关系。而陈先生的亲戚和同事出庭作证称,陈先生在该公司模具车间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8点到16点,每月公司发给他2500元左右的工资,工作由班组长安排和管理。4名证人均证实,陈先生与他们一样每月领取工资,并服从展鹏公司管理规定,认为他们和陈先生是同事关系。经过审理,官渡区法院法官当庭宣判,陈先生与展鹏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无劳动合同也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先生没有与展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先生的同事为其作证,证明陈先生确实在展鹏公司工作过,陈先生为展鹏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展鹏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展鹏公司按时支付陈先生劳动报酬,陈先生的工作内容为展鹏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的事实,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展鹏公司败诉。另外,律师提醒各位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注意收集能够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凭证、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书面证据。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