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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打印费用经签字确认,能否以无合同拒绝付款

自2011年8月起,龚某在谢某处打印名片及各种资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到2012年2月25日止,经谢某、龚某双方结算报酬共计为78255.50元,龚某仅向谢某支付了10000元,尚下欠谢某68255.50元。2012年8月28日龚某又在谢某处打印各种资料记应付款816元,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3月6月日龚某又在谢某处打印各种资料记应付款4595元,至此龚某共计下欠谢某打印资料费73666.50元,亦由谢永良签字确认。谢某多次追讨,龚某称未签订合同拒不偿付,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龚某偿还原告打印款73666.5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打印各种资料,并予以交付给被告,其费用经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额支付价款。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文印费7366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541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以房抵债协议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双方多次的结算凭证,以及被告的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可知,被告未及时交付价款,原告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文印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打印费用经签字确认,能否以无合同拒绝付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条件允许,交易时要尽可能的签订合同,如有困难,也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交易情况。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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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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