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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丢失了货物,以未保价托运为由拒赔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运输中丢失了货物,以未保价托运为由拒赔

2015年1月19日,某生活馆给雷某发货5件,由物流公司承运,货到约定地点由雷某支付运输费用。物流公司交货给雷某时,只交付3件货,丢失2件。经雷某与物流公司送货人员双方核对随货托运单据,丢失货物价值10621.5元。事后,雷某多次找物流公司要求,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621.5元,并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物流公司承担。被告辩称,雷某托运时没有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物流公司依法依约只能赔偿雷某损失600元,请求驳回雷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对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托运时没有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被告依法依约只能赔偿原告600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如下:由被告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雷某因货物灭失损失10621.5元;驳回原告雷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格式条款要尽到提醒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应按照规定,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货物丢失的全部责任。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被告依法依约只能赔偿原告600元的抗辩理由应当被认定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运输中丢失了货物,以未保价托运为由拒赔”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要尽到提醒义务,引起接受方的注意。否则,视为无效条款。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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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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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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