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夫妻二人出卖房屋后却未给买家办理过户
曹某、刘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7日,闫某与二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西侧山水××单元××号房屋卖予原告,总价款6100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履行给付房款、交付房屋的义务。闫某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后,又缴纳了过户手续所需要的各种税费,二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给闫某后却未予协助办理该房地产的过户手续。
法官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一、闫某与被告曹某、刘某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曹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闫某办理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闫某与被告曹某、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闫某已依约定交纳了购房款;被告曹某、刘某在依约定交付了房屋后,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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