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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信鸽比赛规则,比赛结束后却拒绝支付奖金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网上发布信鸽比赛规则,比赛结束后却拒绝支付奖金

2014年4月,某信鸽养殖基地在中国信鸽信息网站发布信息,举办2014年秋季竞赛,以《XXX首届2014年秋季竞赛规则》发出要约,约定:“鸽主将赛鸽交入公棚后,视为本规则双方认同,合同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王某交给赛鸽并交纳参赛费后参加比赛。比赛结束后,信鸽养殖基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奖金,给王某造成很大损失。现王某请求信鸽养殖基地按约履行合同,给付奖金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某信鸽养殖基地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按照合同参加了比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告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给予原告相应的奖金作为奖励。判决如下:被告某信鸽养殖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奖金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信鸽养殖基地负担。

律师说法:网上发布比赛规则,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本案中,原告在网上发布比赛规则,系被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原告报名参加,则原告作出承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应依照比赛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规则交付参赛费、取得了成绩,被告应当依照原告的参赛成绩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否则被告构成违约。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按照赛事规则支付相应奖金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网上发布信鸽比赛规则,比赛结束后却拒绝支付奖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网上发布比赛规则,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有人报名参加就视为承诺,此时合同便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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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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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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