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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甲乙丙为某搅拌站的合伙人,甲为该搅拌站的经理。宋某自2014年进入搅拌站工作,工资每月4000元左右,工资均由甲发放。自2016年4月份至2017年4月份工资共计32258元一直没有发放,原告多次主张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乙丙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32258元,诉讼费由甲乙丙担负。乙丙辩称,搅拌站一直都由甲负责经营,拖欠劳动报酬应当由甲个人给付。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被告应当对宋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被告甲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宋某劳务报酬322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甲乙丙负担。

律师说法:个人合伙拖欠劳动报酬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的32258元劳务报酬,甲乙丙三被告作为搅拌站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续对于因承担数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产生的追偿,可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个人合伙可以推举负责人,但所有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化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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