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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文标签缺失,买受人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食品中文标签缺失,买受人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某超市销售的阿尔卑斯水330毫升,单价3.9元一瓶。该超市所销售的食品是进口食品,而在其外包装上没有标示中文标识。高某购买时就查看到涉案商品无中文标识,并拍摄了照片,在发现商品无中文标识后仍决定购买。高某认为超市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7.8元;超市向高某支付赔偿金500元;超市支付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

法院认为,对于高某要求超市支付5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高某货款7.8元;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购买的阿尔卑斯水二瓶退还给某超市;三、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超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关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销售者存在欺诈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某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中文标示的缺失,但中文标签缺失不影响食品安全,标签缺失相关信息体现不出来,不会造成消费者误导。所以,某超市在出售商品时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故高某要求确认某超市构成欺诈的主张不成立,对于高某要求超市支付5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中文标签缺失,知情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日常消费中要注意购买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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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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