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7月4日离婚。2016年3月4日,许某向刁某借款223000元,并给刁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后经刁某催要,徐某至今未偿还。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刁某借款223000元及利息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徐某与王某承担。王某辩称:该笔借款自己不知情,并未在借款单据上签字,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刁某借款223000元及利息60000元;驳回原告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律师说法: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应负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徐某向刁某借款223000元,并给刁某出具借条,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徐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向刁某偿还借款,但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应当支付利息。另外,针对刁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该债务虽发生在其与被告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王某辩称自己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不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如若本案中的刁某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系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可以要求徐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能否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义务”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的债权人应当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