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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房屋出租,物业费应当有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业主将房屋出租,物业费应当有谁承担

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按照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叶某系该小区房屋的业主,叶某自2015年1月起未缴纳物管费及水电公摊费。物业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叶某辩称,未缴纳的原因是自己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依约应该承担物业费,但承租人不认可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原告未能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物业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37元、水电公摊费150元,合计2487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叶某负担。

律师说法:业主不能以承租人应承担物业费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叶某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叶某应当支付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业主叶某以自己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认为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是得不到支持的,身为业主不能以自己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当然,业主可以在支付物业费后,按照和承租人的合同追讨或者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进行弥补。

以上就是关于“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业主不能以自己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即使将房屋出租个他人,也要承担缴纳物业费的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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