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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处置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处置

2010年1月8日胡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胡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小区某幢某层住房一套,总价款为227170元,之后胡某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办证费等费用,房地产公司也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胡某管理、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并未见胡某购买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胡某名下,胡某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依然没有履行办理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如下:由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原告胡某名下。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未交,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款交法院)。

律师说法:房地产公司应负有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和胡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胡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就应当及时履行协助胡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或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举证证明不是由于其作为出卖人的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应认定为是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办证逾期,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因未按时履行协助胡某办理购买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而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产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方面,态度往往是被动的,购房者因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房屋交付使用后就一定是归属于自己了,往往会忽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协助办证的情况,所以,要增强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处置”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建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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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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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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