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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中,评估费等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保险合同关系中,评估费等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2016年10月8日,王某驾驶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局高速支队对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共计97000元,拆解费共计17000元,评估费共计9000元,施救费共计100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对王某诉请中的合理损失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要求的评估费、拆解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提出不同意赔偿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等四辆车车损共计97000元,拆解费共计17000元,评估费共计9000元,施救费共计1000元;计124000元。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至本院。

律师说法:评估费、拆解费属于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王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此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依照合同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是为了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的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可以确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本案中,对于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中的评估费和拆解费都是为了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属于合理费用,并且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中,评估费等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评估费、拆解费等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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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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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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