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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电费期间,电费上涨,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逾期支付电费期间,电费上涨,如何处理?

某配电室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配电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杨某没按时交纳电费,配电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到0.60元/千瓦时,配电室要求杨某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共计 16000元,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1000元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按新的电费价格0.60元/千瓦时,交纳电费共计 16000元,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律师说法:逾期支付电费发生价格变动的,应当按照高价执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杨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所以,杨某在逾期支付电费的过程中,电费的价格上涨了,则应当按照新的上涨后的价格执行,即杨某应当按照0.60元/千瓦时,支付电费,并且仍需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支付电费期间,电费上涨,如何处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电费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用电人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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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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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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