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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他人冰箱,引起火灾竟被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赠与他人冰箱,引起火灾竟被索赔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2016年10月11日,周某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不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律师说法: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不属于所附义务的赠与,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其次,周某在送冰箱时已经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周某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因此,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最后,郑某因冰箱故障起火,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不能找周某赔偿,也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所有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赠与他人冰箱,引起火灾竟被索赔”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除外。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恩施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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