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与戚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8登记离婚。张某在2016年2月21日从何某处借到款项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写下借条字据。后何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无果。无奈之下,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并以该借款是张某与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戚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戚某答辩称,则以该借款是为张某个人所用所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戚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与何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张某三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戚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张某所负债务系发生在其与妻子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能证明张某的借款完全用于个人行为,故此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具体分析,通常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债权人对于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明知,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婚姻家庭关系,不只是涉及到情感,还涉及财产,其中的纠纷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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