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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设备之后毁损应当支付购买价款

此文章帮助了219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借用设备毁损,借用公司不愿购买被起诉

2015年8月5日,诚意公司借用佳佳公司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诚意公司不慎损坏了一关键零部件,于是诚意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佳佳公司同意出售。双方口头约定,在诚意公司支付货款之前,佳佳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2015年8月23日晚,在支付价款之前,诚意公司生产车间发生大火,造成该套设备和其他财务烧毁。之后,诚意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交涉无果之后,佳佳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诚意公司应当支付原定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在诚意公司车间发生毁损,此时,货物的风险已经由买受人,即诚意公司承担,判决诚意公司支付原定设备的价款。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依据《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的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会送、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中,诚意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佳佳公司同意出售。双方口头约定,在诚意公司支付货款之前,佳佳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说明设备的所有权仍在佳佳公司名下。但是,设备已经交付给了诚意公司,当事人也无其他约定,设备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诚意公司。虽然设备被烧毁,诚意公司仍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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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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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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