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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该由谁承担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821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购买在途货物发生毁损  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2012年5月6日,丁丁公司将运输中的一批大蒜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安义公司,安义公司支付了20%的价款,余下部分自收到货物之后支付。同时,丁丁公司告知快捷运输公司将该批大蒜直接交给安义公司的某仓库。2015年5月7日,突发山洪,快捷公司运输的该批大蒜全部毁损。现在,安义公司起诉丁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安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丁公司出售给安义公司的大蒜是在途运输的货物,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双方对风险负担并无特殊的约定,但是约定了指定地点交付,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并未转移给安义公司,所以支持安义公司的诉讼请求,丁丁公司应予赔偿。

律师说法: 在途运输的货物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丁丁公司出售给安义公司的大蒜是在途运输的货物,并指定快捷运输公司将该批大蒜直接交给安义公司,可以看出该批货物约定了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不应该由买受人安义公司承担。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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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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