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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将习惯使用的自然资源出租,此种行为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村民将承租的集体土地转租被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3年4月28日,某县自然村征服组与张三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张三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张三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5年9月15日,张三与启赋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启赋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沙石堆放、加工生产及转运,租金120万元。启赋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80万元。因征服组村民阻扰启赋公司生产加工,启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三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三返还启赋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确认转租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区域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张三,张三又转租给启赋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启赋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三返还启赋公司租金80万元。

律师说法: 国有性质的资源禁止生产经营

1.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

本案中, 启赋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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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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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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