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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悬赏广告却不支付报酬承担法律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张三丢了钱包发布悬赏广告却拒不支付报酬引发纠纷

张三在网吧上网,不慎将自己的钱包落在网吧丢失。钱包内除了2000元现金,还有身份证,驾照等多张证件。张三遂在网吧门口张贴悬赏广告,声明谁捡到钱包,愿将钱包内2000元钱作为酬金。后,李四联系张三,将张三钱包完璧归赵,索要2000元酬金时,张三只同意给200元以示谢意,二人发生争执。李四将张三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张三应支付给李四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发出的“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的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李四将钱包返还张三为对该要约做出了承诺,该合同成立。所以张三应当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赏金数额给付给李四。

律师说法: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1.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2.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发布悬赏广告,声明归还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李四将钱包物归原主,完成悬赏广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成立。李四索要报酬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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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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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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