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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他人卖房,合同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218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代母卖房又反悔被起诉至法院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代理的其母亲赵某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若李四未取得其母亲赵某的授权则应向原告赔偿3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向李四交付了5万元定金。但李四迟迟不与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四告知张三其未取得其母亲赵某授权,不能继续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义务。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代理合同事后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李四因未取得其母亲赵某的授权,最终导致履行不能,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原告3万元,并返还定金5万元。

律师说法: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合同无效  承租人仍需交纳占有使用费

1.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键是要看无权代理合同事后是否被追认,如果事后被追认了,那么该合同就由无权代理变为了有权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未取得其母亲赵某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的合同。后一直未得到其母的追认,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李四应赔偿张三相应的损失。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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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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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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