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买房人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拒绝接收房屋
2011年9月28日,张三与天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购买由天天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其中,新建住宅商品房,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天天公司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张三。”该合同附件三亦对商品房质量和设备等情况进行了约定,其中对电梯的约定为“三菱电梯”。合同签订后,张三如期交付房屋总价款796876元,但天天公司未能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讼争房屋交付张三。2012年10月29日,天天公司取得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2012年11月3日,天天公司向张三发出入住通知书,告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2012年11月4日,天天公司通知张三领取逾期交房65天的违约金。后张三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张三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天天公司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交房的义务。双方在最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电梯只是约定为三菱电梯,并无智能刷卡入户电梯的约定。房屋价格的确定,受房屋坐落的位置、房屋的布局结构、房地产市场及建筑材料市场的变化等诸多因素所影响,并不受是否安装智能刷卡入户电梯的影响。故,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为要约邀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天天公司于销售广告中描述的“智能刷卡入户电梯”显然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且其描述从一般社会理性人角度考虑亦具体确定,但房屋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对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显性因素亦时常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发生波动,而张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期同地区其他不具有“智能刷卡入户电梯”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讼争房屋价格,因此,张三未能证明“智能刷卡入户电梯”的销售广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该销售广告不构成要约,而双方亦未将该销售广告的内容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张三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