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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购买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14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善意取得的房屋被申请确认无效

2013年12月20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四,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4年3月17日,张三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张三去世,张三之子张小三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015年11月,李四将房屋卖给了王五,成交价格155万元。2015年1月23日,李四与王五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并将房屋过户到王五名下。2015年4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了张三与李四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7日,李四将案涉房屋交付王五。张小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四与王五于2015年1月11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李四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转让给王五,2015年2月9日,案涉房屋已登记在王五名下。李四所转让的案涉房屋,系李四自张三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受让而来。该合同于2015年8月20日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由此可以认定,李四将案涉房屋转让给王五,属于对案涉房屋的无权处分行为。王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与李四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故应驳回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符合条件的善意取得受到法律保护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在学理上也可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二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李四所转让的案涉房屋,系李四自张三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受让而来。该合同于2015年8月20日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由此可以认定,李四将案涉房屋转让给王五,属于对案涉房屋的无权处分行为。王五购买该房屋时,经查明是善意相对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屋,且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应当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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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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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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