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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交通肇事者致其死亡算见义勇为吗?

此文章帮助了18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交通肇事者逃逸死亡  追赶者被诉至法院

张三驾车经过一处路口,发现一起交通事故。李四将王五撞到在地,随即李四丢车逃跑。王五倒地昏迷不醒。张三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然后追赶李四。李四慌张害怕,几次横穿快速行驶的马路。后,李四穿过火车轨道时,被通行的火车撞死。李四之子李小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认为张三侵犯李四的生命权,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追赶肇事者李四,期间并无不当行为,也没有侵害李四的故意和过失。李四之死与张三的追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张三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张三对李四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张三的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王五受伤倒地昏迷,李四逃离。张三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李四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张三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李四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三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李四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张三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王五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张三未能准确判断王五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李四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张三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李四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张三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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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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