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交通肇事者逃逸死亡 追赶者被诉至法院
张三驾车经过一处路口,发现一起交通事故。李四将王五撞到在地,随即李四丢车逃跑。王五倒地昏迷不醒。张三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然后追赶李四。李四慌张害怕,几次横穿快速行驶的马路。后,李四穿过火车轨道时,被通行的火车撞死。李四之子李小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认为张三侵犯李四的生命权,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追赶肇事者李四,期间并无不当行为,也没有侵害李四的故意和过失。李四之死与张三的追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张三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张三对李四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张三的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王五受伤倒地昏迷,李四逃离。张三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李四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张三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李四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三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李四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张三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王五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张三未能准确判断王五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李四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张三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李四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张三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