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夫妻离婚因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张三和李四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张三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张三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四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在共有财产的认定上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财产分割上张三少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李四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李四个人所有,李四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三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张三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三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张三应于少分。判决李四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李四所有,对于张三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张三补偿李四12万元。
律师说法: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案中,张三、李四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李四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李四个人所有,李四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三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张三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三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张三应于少分。判决李四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李四所有,对于张三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张三补偿李四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