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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与他人生子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与他人生子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三提起与周李四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三一次性给付李四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三与案外人王五生育一女。李四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在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李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张三给付李四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在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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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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