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共同饮酒一方受伤 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6月27日中午,张三、翟某与案外人王某、张某共同来到西三旗附近的饭店吃饭,席间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饭局结束后,翟某见张三醉酒便上前搀扶与其一同行走,后二人均不慎摔倒在地,张三因此受伤,翟某参与抢救,垫付了32000元医疗费,并陪护了三天。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张三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96324.89元。2016年6月28日,张三入手术室在静吸复合全麻下行左侧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张三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右肺不张;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后因张三无力继续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张三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亦丧失劳动能力。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翟某赔偿相关医药费。
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张三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张三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并不存在过错;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张三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张三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张三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张三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张三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196324.89元、住院伙食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是否存在侵权责任需要分两阶段考量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本案中,张三平时具有饮酒的习惯,根据其自述,酒量不少于半斤白酒,而在其与翟某饮酒的当日,席间四人共同饮用了一瓶白酒,根据常理判断,张三饮用的白酒数量应该并未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在饮酒过程中应该也不存在对张三过度劝酒的侵权行为;从饮酒后的行为判断,翟某在走出饭店以后对张三进行了搀扶,在张三摔倒后及时送医,还垫付了32000元医疗费并在医院陪护了三天,已经做到了共同饮酒人之间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主观过错。故,不能认定翟某实施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