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橄榄油未标明配料含量被诉至法院
戴某在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购买了由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旺家喜公司)生产的福旺家橄榄葵花调和油(5L)44瓶 ,共支付货款2283.6元。涉讼产品标签显示配料为葵花油、橄榄油,产品标签的正面配有橄榄图形。产品标签上未显示配料含量。戴某以商品外包装标签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橄榄”二字,强调了该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配料,但没有标明橄榄油含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故起诉请求大润发公司退还戴某购物款2283.6元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22836元;没收违法食品;大润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标签上以多种方式突出“橄榄”,强调添加了橄榄油,橄榄油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旺家喜公司未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大润发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故判决支持戴某的诉求。
律师说法:食品包装未标明含量的,违反法律规定
1.食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之一。
2.强调产品价值,但未标示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涉案商品标签上以多种方式突出“橄榄”,强调添加了橄榄油,橄榄油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旺家喜公司未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大润发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故判决支持戴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