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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强制搬迁,承包人的损失如何赔?

此文章帮助了18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承包土地被征迁 承包人要求赔偿损失

2009年12月30日,薛某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某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某村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某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某损失。薛某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村委会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村村委会没有给薛某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进行强制拆迁,造成薛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 擅自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损失。

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行为人承包养殖所用土地被政府征用,即使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行政机关也应该依法行使权利。

3. 行政机关在未能和行为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未给予行为人合理的搬迁时间即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由此给行为人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村村委会与薛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某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某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某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某村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某村村委会应当通知薛某,并应根据养狐场正常养殖需要,给予薛某合理的搬迁时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村村委会未给薛某合理搬迁时间而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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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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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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