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买了新车变旧车 消费车请求维权
2016年8月30日,原告在被告永达公司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选购车辆,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订购了一辆车型为 CC2.0T豪华型(9912B4)、车身颜色为极地白的大众轿车,该车辆总价款250000元。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新车已到可以办理付款手续,原告当日付款并由被告关联公司为原告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10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提车。嗣后十天左右,原告回原籍缴纳购置税及上牌,系争车辆于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方向盘有抖动现象。中旬,原告前去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做了 1500公里检测及动力平衡。之后几天又发现系争车辆在行驶中有车轮跑偏、方向盘往右偏的现象,故又至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反映情况,本次维修中原告却发现系争车辆在2016年9月12日已有过维修记录,车辆做过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原告得知后立即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仅同意免费提供三次车辆保养。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商品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记录,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 250 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 21 900元、保险费29 261.76元、代办保险服务费2000元、上牌报备费2000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0000元。
法院判决: 支持张三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永达公司在向上诉人邓美华销售系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邓美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现邓美华提出退还购车款,故其与永达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邓美华与永达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永达公司应当退还邓美华相应的购车款,邓美华同时应当返还系争车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邓美华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消费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
1.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5.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永达公司在向上诉人邓美华销售系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邓美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现邓美华提出退还购车款,故其与永达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邓美华与永达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永达公司应当退还邓美华相应的购车款,邓美华同时应当返还系争车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邓美华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