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典当合同发生纠纷,典当公司起诉维权
2014年7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借款期限贰个月,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借款综合息费月3.2%;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需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2014年7月18日,典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2014)年《典当抵押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黄石港区二十四套房屋,面积总计为2222.88平方米作为对本次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担保范围除主债权、利息、综合息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还包含典当公司为维权聘请律师的费用。《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当票,将人民币250万元的借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典当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的综合息费。《典当借款合同》期满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和综合息费。典当公司认为,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典当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某房地产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借款综合息费人民币60万元(从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月综合息费3.2%);2、某房地产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从2015年4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综合息费(以人民币250万元为本金,按月综合息费3.2%计算);3、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借款本金10%的标准向典当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4、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典当公司为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6万元;5、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房产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典当当金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法院判决支持了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典当合同的当今利率、违约金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2.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当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用,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4.典当合同的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并可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
本案中,《典当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房产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典当当金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法院判决支持了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