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以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又提起诉讼
2009年4月4日,杨宽起诉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称:杨宽促成了连云港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瑞公司)与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颖都公司)的合作,完成了居间事务,金瑞公司可得到2425万元的奖励,杨宽按照金瑞公司的《承诺》应获得1050万元的居间报酬。但金瑞公司仅支付了26.5万元,请求判令金瑞公司给付剩余居间报酬中的98万元。金瑞公司辩称:杨宽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曾就相同的案件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应依法驳回其起诉;而且,金瑞公司与颖都公司签订的《协议》根本不是杨宽促成的,而是在当地镇政府同意担保、保证颖都公司有投资利益的前提下,在镇党委书记等有关领导要求金瑞公司作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的;金瑞公司出具的《承诺》并未给杨宽,且《承诺》中注明“如此事不成,本承诺作废”;至于杨宽所称2425万元的奖励及1050万元的报酬,均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判决: 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宽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系由其促成;《承诺》已作废,不能作为主张居间报酬的依据;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主张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杨宽在(2008)灌民二初字第282号案件(简称前案)中经调解获得26.5万元,足以抵消其支出的费用,故对此问题不再理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宽的起诉。
律师说法: 调解完毕,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又起诉的,不予支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在居间报酬纠纷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一方承诺放弃余款,因彻底解决纠纷是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有无后续诉讼又必然影响当事人在调解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放弃余款”应当是指放弃所有余款,即双方彻底了解纠纷。事后一方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再次向另一方主张居间报酬的,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有违诉讼诚信,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调解协议未对余款的具体范围进一步说明,但通常而言,彻底解决纠纷是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有无后续诉讼又必然影响当事人在调解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本诸诉讼诚信,基于综合分析,金瑞公司在坚持认为杨宽无权主张任何报酬的前提下最终同意支付26.5万元,所提出的要求杨宽放弃余款的对等条件应当是指放弃所有余款,即双方彻底了结纠纷。在双方因居间报酬产生的争议已全部在前案中调解解决的情况下,杨宽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再次向金瑞公司主张居间报酬,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有违诉讼诚信,不应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